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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投企业的限制和扶持
编辑:南通市温州商会   来源:其他   日期:2015-8-27
 
   某私募创业投资基金(称为A基金)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工商局登记设立,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500万元,投资者人数为230人,单个投资者的最小投资额为50万元,投资者的出资包括货币出资、劳务出资。A基金向拟上市企业B投资人民币800万元,该投资协议约定,该股权在上市前为优先股,不参与企业决策,但是,可以享受每年15%的固定分红,待B企业重组上市后,A基金的优先股转为普通股。A基金预计半年内投资达不到2000万元,通过股东大会决议,将其中的500万投入了黄金期货市场,进行黄金期货炒作,经过半年运行盈利200万元后退出期货市场。一年半后,A基金将所有资产合计2700万元全部投资到各个目标企业中。
    请分析,以上作法,有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。
    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办法),办法对于创投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规范。按照办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,上一案例中存在以下不符合规定地地方:
    一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
    根据办法规定,企业实行备案管理。凡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,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,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。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,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,不享受政策扶持。
    办法还对实收资本、投资者人数、出资形式和单个投资者的资金额作出规定: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,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;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;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。
    结合上述案例,我们可以知道 “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500万元,投资者人数为230人,单个投资者的最小投资额为50万元,投资者的出资包括货币出资、劳务出资。”均不符合办法地相关规定。正确地企业设立应是: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0万元,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;投资者人数应减少到200人以下且只能以货币形式出资;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。
    由于上述案例并没有符合企业备案所要求地相应条件,所以也肯定不能备案。那么这个企业也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,不享受政策扶持。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创投企业。
    二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
    为了能将“创业投资企业”与其他企业清晰地区别开来,《办法》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:
    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“对企业的投资,仅限于未上市企业”、“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、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”等限制,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、期货投资等业务,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。
    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,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、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。
    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,规定“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%”,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,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。
    结合上述案例,我们可以看出A基金向拟上市企业B投资人民币800万元,其实已经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(2500万元)的20%,所以不符合对于单个公司投资的最高限额;从注册资金中拿出500万投入了黄金期货市场,也不符合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、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的规定;一年半后,虽然A基金将所有资产合计2700万元全部投资到各个目标企业中,但是没有明确目标企业是什么性质,应该将目标企业仅仅限制在未上市的公司。
    通过上面的分析,我们可以看出,国家对于创投企业一方面给予种种苛刻条件,另一方面给予众多优惠政策,鼓励创投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。法律规定的明确可行,有利于创投企业有法可依,进一步的规范,有利于中小企业寻求合适的投资资金,更好的发展壮大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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